只有當項目符合以下要求是才會允許開工建設
1 項目符合城市整體規劃,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
2 各類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,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標準
3 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
4 符合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的要求
5 項目建設不引起污染投訴
6 沒有區域限批或其他限制要求
7 要有足夠的公眾參與,注意公眾參與的真實有效性;
8 屬于審批范圍(部分項目分局無權審批)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(第682號)
《國務院關于修改〈建設項目管理條例〉的決定》已經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第177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以公布,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。
總 理 李 克 強
2017年7月1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