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除塵設備立項原則
依據設備運行發現的局部缺陷,結合設備維護,同步修理與復原其技術性能的原則,科學組織小修。
2.修理應具備下列技術條件
(1)修理的修理內容,是在設備運中發現與確認的設備缺陷;
(2)修理是在已有零件上進行的修理工程;
(3)修理,一般應在設備維護中同步處理做到小缺陷處理不過班,中缺陷處理不過日,大缺陷處理不過3天。
除塵設備修理內容
3.主要修理內容,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因緊固不足和密封不良,引發的漏氣,漏油,漏水等缺陷的修理;因傳動系統安裝誤差,導致設備運轉“卡、碰”的修理; 因設備零件損傷而導致的備件更換;因已有設備結構缺陷,而采取的局部改進性修理;因其他原因出現的零部星修理。
4.除塵設備修理措施
修理內容要清晰,應結合設備維護同步入行,技術性能就地復原;修理項目啟動前,要做到修理方案科學,措施得力,力求手到病除;具有安全性要求的小修項目,宜在停機時處理。
5.除塵設備修標準:修理是復原性修理工程,原則上應按產品標準組織,其質量標準應達到下列修理目標; 故障消除;性能復原。